2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举办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制定的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
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市委、市政府聚焦“三个努力建成”和“三个走在前列”宏伟目标,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先后出台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和《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两部专项地方性法规,对保护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十四五”时期,随着国家和省系列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重大举措密集实施,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的相关措施与部署渐次出台,有必要通过地方性立法推动新制度、新政策、新要求尽快落地。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破解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急需制定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治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态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制定《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因事而制,法宜其时。
《条例》作为全省首个地级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共7章54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其原则精神及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均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制定《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吸纳了国家、省市的一些政策措施,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学习借鉴了外地先进立法经验。《条例》起草过程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细化补充、做好衔接,结合实际、固化成果,明晰责任、强化监管”工作思路,在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措施、加强信息公开、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开展了立法创新,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突出体现在:贯彻新理念,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写入《条例》规定;回应新要求,积极推进国家“双碳”战略目标,针对碳达峰与碳中和、碳配额与碳减排作出了系统规定;解决新问题,细化了上位法未作规定的相关制度和罚则,并在2018年环保机构垂改后,率先通过地方立法赋予了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提高了执法效能;巩固新成果,将我市已被实践证明成功有效的污染防治政策上升为刚性法规,切实增强了法规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的制定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唐山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更是增进人民福祉,让唐山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必将为我市“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