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据悉,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再次)享受政策前应提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此类人员除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1.大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自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30天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一名家庭成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4.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是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5亩的村的农民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并享受城乡低保的就业困难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5.残疾失业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了失业登记、符合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未实现就业的城镇残疾人员,以及符合失地又失业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员(具体条件由市人社局、市残联确定)。
6.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一户籍因需要赡养直系亲属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等符合重大疾病的困难家庭中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一名家庭成员。
7.单亲家庭人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因离异或丧偶,需单独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8.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9.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0.国有、集体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中,因企业改制、破产就业转失业人员。